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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不过户 不算你的房

  兰州市城关区一家信用社因贷出的款无法收回,便将债务人的一套房产作为折抵物。不料,当信用社在准备将房屋收回时,却被实际购买房屋的人挡在了门外。无奈之下,信用社将“挡”门人告上了法庭。一边是拥有房屋产权的人,一边是出钱购买房屋的人,法院将怎样裁量?

  2000年1月,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农村信用合作社向靳某提供贷款18万元。为保证还款,靳某的兄弟靳某某向银行承诺了若靳某不及时还款,自己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借款到期后,靳某并没有及时还款,信用社多次索要无果。2003年年底,靳某将自己的一套房产作为折抵物,用于信用社的借款。随后,信用社于2003年年底在房产交易部门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2004年年初,信用社决定履行对该套房屋的实际占有,但到现场时才发现房中早已有人居住。经了解方才得知该套房屋是汪某与靳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后集资购买的房产。为此,信用社多次向居住人汪某提出搬出房屋的要求,但均遭到了拒绝。于是,信用社将汪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立即腾出房屋。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举案说法

  

  就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的苏清盛律师。

  记者:什么是连带保证责任?它与一般保证责任有何区别?

  律师:连带保证责任是指,当债务到期时,债权人可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主张权利,这种保证主张权利不受先后顺序的限制。而一般保证责任是指,当债务到期时,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主张,当债务人执行不能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记者:本案中,被告汪某的损失该怎样来承担?

  律师:若汪某确实与靳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出钱购买了房屋,那么该合同应属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有效。本案中,由于靳某的原因致使汪某出钱购买的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对此,汪某可向靳某追偿,要求靳某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本案中,法院判决汪某腾交房屋的理由是什么?

  律师: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它是以登记、公告为生效要件的。本案中,被告汪某虽然交了房屋集资款,但并未到房屋交易部门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原告信用社持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因此,信用社应享有对该套房屋的所有权。

 
来源: 编辑: 肖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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