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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过户 “老公”赠房不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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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通过协议的方式,将自己婚前购买的一套个人房产无偿赠与妻子,但没有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这套房子究竟应该归谁所有? 赵某婚前在兰州市城关区购买了两处房产。2004年年初,赵某与女友阎某登记结婚,并住进其中一套房屋中。婚后,因种种原因,两人逐渐产生了矛盾,且矛盾逐步升级。 2005年2月,为化解矛盾,赵某主动与妻子签订了一份房屋产权转让协议,声明将他婚前所购的一套房产赠与妻子阎某,阎某在受赠人栏内签了名,但没有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但赵某的努力并未挽回夫妻离婚的结局。2005年5月,阎某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两人离婚,并对该套房产作出确认。 一个是房屋购买人,另一个是持赠与协议的受赠人,这套房产的主人到底是谁?看看法院怎样判决。 阎某认为,她与赵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协议上明确载明是赵某无条件地将这套房产赠与了她,因此,该房产是她的个人财产。而赵某却认为,虽然他与阎某在婚内签订了赠与协议,但他们并未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房产证上的名字还是他,他有权主张撤销该赠与合同,因此他才是房屋真正的主人。 经审理,法院判决两人解除婚姻关系,并确认诉争房屋属赵某所有,驳回了阎某要求将房屋确认在自己名下的请求。(魏娟王丽娜) 法官说法 记者:本案中法院驳回阎某的诉讼请求的依据是什么? 法官: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产属于赵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赵某与阎某的约定属于赠与协议,但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赠与的合同之外,赠与人在财产转让之前都可以撤销赠与。由于该套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产权尚未发生转移,赵某主张撤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记者:房产未过户赠与有效吗? 法官:根据《合同法》规定,房产属于不动产,在办理赠与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进行过户;否则,属于无效赠与。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产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补办过户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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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编辑:
肖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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